(2017)渝0238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向家明与匹加英王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家明,王义军,匹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8民初1028号原告:向家明,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住巫溪县。被告:王义军,男,生于1968年8月1日,汉族,重庆市奉节县人,住奉节县。被告:匹加英,女,生于1960年6月1日,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住巫溪县。原告向家明与被告王义军、匹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向家明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家明撤回对被告王义军、匹加英的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向家明负担。审判员 张梯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木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