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1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龙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龙生,李和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9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龙生,男,194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和伟,男,195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再审申请人孙龙生因与被申请人李和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2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龙生申请再审称,我与李和伟是上下楼邻居,因李和伟家漏水,导致我家受灾,这是李和伟也承认的,李和伟做了防水后反而漏水更加严重。法院不查清事实,李和伟不愿赔偿。第一次鉴定结果错误,第二次鉴定失败是因为李和伟坚持不做鉴定,我预交的5000元判决上并未提及,反而将鉴定失败的责任归咎于我,让受害人赔偿施害者,致使李和伟逍遥“罚”外。五年多来,我受害的实质问题并未解决,至今犹在水斑重叠的环境里生活。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房屋漏水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但房屋漏水形成的原因多种多样,有因建筑物本身的原因所致,也有因用户个人装修不当导致防水效果不佳所致,更有因管线管道漏水所致等等。因此,不能仅因房屋漏水便直接确定属于用户个人责任。根据举证规则,本案对于孙龙生提出的赔偿请求,首先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房屋漏水原因系楼上邻居李和伟使用不当所造成的。但在原审期间,孙龙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鉴定费用导致鉴定机关予以退案,且经原审法院询问,孙龙生表示不申请鉴定。因此,孙龙生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原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正确,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孙龙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龙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建玲审判员 程占胜审判员 王士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