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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3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晓东、李某1、李某2诉被告南京溧水经济开发区华侨社区居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东,李某1,李某2,南京溧水经济开发区华侨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3383号原告:李晓东,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原告:李某1,男,200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原告:李某2,男,201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上述两原告法定代理人:章某(系两原告母亲),女,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南京溧水经济开发区华侨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51124673-1,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华侨社区。法定代表人:章壮富,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洲颖,南京市溧水区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晓东、李某1、李某2诉被告南京溧水经济开发区华侨社区居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李晓东、李某1、李某2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南京溧水经济开发区华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晓东、李某1、李某2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5元,减半收取247.5元,由原告李晓东、李某1、李某2负担。审判员  童清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飞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