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5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与吴颂平、梁柳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吴颂平,梁柳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5民初693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负责人:李长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梅、梁艳华,公司职员。被告:吴颂平,男,1983年3月6出生,汉族。被告:梁柳燕,女,1986年1月20日出生。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与被告吴颂平、梁柳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限公司恩平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郝登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颖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