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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执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上海川普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锐轩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111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川普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林正平。委托代理人吴宝强。被执行人上海锐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龙超。原告上海川普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锐轩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80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锐轩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故权利人上海川普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顾红顺、审判员章跃组成合议庭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等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目前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6)沪0116民初8029号民事调解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国强审判员  顾红顺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陶天宇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