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行审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北京燕赛利佳商贸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非与执行行政非与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燕赛利佳商贸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01行审19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号。法定代表人程建华,主任。委托代理人严广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委托代理人胡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被执行人北京燕赛利佳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南大街西侧。法定代表人李红军。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北京燕赛利佳商贸中心(以下简称燕赛利佳商贸中心)履行该中心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6]567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以下简称567号缴存通知)所确定的补缴住房公积金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查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567号缴存通知中认定:职工白文彪在燕赛利佳商贸中心工作期间,燕赛利佳商贸中心未依法按时、足额为白文彪缴纳2006年3月至2016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共计13972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567号缴存通知,责令燕赛利佳商贸中心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为白文彪补缴住房公积金共计13972元。2017年1月16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567号缴存通知邮寄送达燕赛利佳商贸中心。燕赛利佳商贸中心不服567号缴存通知,于2017年2月16日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人民政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京政复字[2017]9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567号缴存通知。燕赛利佳商贸中心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5月5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并于5月19日送达燕赛利佳商贸中心,该公司至今未履行567号缴存通知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生效、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燕赛利佳商贸中心在行政复议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已作出生效行政复议决定,567号缴存通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依法履行了催告义务的情况下,仍未履行567号缴存通知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执行567号缴存通知,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强制执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6]567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志云代理审判员 李 颖代理审判员 马媛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