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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民初5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福建九川贸易有限公司、福安市欣润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建九川贸易有限公司,福安市欣润工贸有限公司,福建华泰伟峰贸易有限公司,王文进,张筱莉,福建三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林峰,陈国良,林雄,谢巧丽,詹鹏飞,刘斌,李志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1民初5505号原告: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安市城北新华中路*******号。法定代表人:乐起星,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夏梅,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九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城北冠杭路1号(人大办公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筱莉。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用平,男,该公司职员。被告:福安市欣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秦溪洋工业园区上村137号。法定代表人:郑莹洁。被告:福建华泰伟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城南新华南路50号。法定代表人:陈国良。被告:王文进,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张筱莉,女,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福建三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城南新华南路50号。法定代表人:陈国良。被告:林峰,男,196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斌,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国良,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林雄,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谢巧丽,女,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詹鹏飞,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刘斌,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李志华,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林峰,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原告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福安信用社)与被告福建九川贸易有限公司、福安市欣润工贸有限公司、福建华泰伟峰贸易有限公司、王文进、张筱莉、福建三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林峰、陈国良、林雄、谢巧丽、詹鹏飞、刘斌、李志华、林峰(以下称小林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2017年6月27日,原告福安信用社与被告林峰、陈国良申请给予六个月时间用于庭外和解,本院予以准许。2017年12月7日,原告福安信用社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三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林峰、陈国良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福安信用社以已和福建三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林峰、陈国良达成和解为由��请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福建三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林峰、陈国良的起诉。审 判 长  许剑斌人民陪审员  王丽芳人民陪审员  阮悦盈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小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