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申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徐丛立、杨彩霞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丛立,杨彩霞,徐保立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申2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丛立,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彩霞,女,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系徐丛立之妻。二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龚维礼,河南燕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保立,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再审申请人徐丛立、杨彩霞因与被申请人徐保立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7民终2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丛立、杨彩霞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并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委托理财关系,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欺诈行为,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故请求本案进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徐保立在原一审提交的录音显示徐丛立受徐保立的委托将钱用于银行投资理财,徐丛立向徐保立出具的证明载明其帮徐保立理财,保证资金不流失,而在后来的实际操作中其将该款用于买卖股票,未如实告知徐保立,存在隐瞒、欺诈行为。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综上,徐丛立、杨彩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丛立、杨彩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冰审 判 员 董卓亚代理审判员 刘江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