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张翠兰、西安侨荣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张翠兰,西安侨荣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488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责人郭秋君,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张翠兰,女,汉族。被执行人西安侨荣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米玉平,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张翠兰、西安侨荣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张翠兰、西安侨荣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将案款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案件报结。综上,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