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02刑初170号公诉机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57年9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大余县,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赣州市章贡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7月18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以赣章检公诉刑诉(2017)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华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在赣州市章贡区XX路X号X栋X单元X室,被告人张某某容留宋某吸食毒品冰毒。(二)2016年5月中旬的一天,在赣州市章贡区XX路X号X栋X单元X室,被告人张某某容留宋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三)约2016年6月28日的一天晚上,在赣州市章贡区XX路X号X栋X单元X室,被告人张某某容留王某、宋某吸食毒品冰毒。(四)2016年7月1日凌晨1时30分许,在赣州市章贡区XX路X号X栋X单元X室,被告人张某某容留王某、宋某吸食毒品冰毒。2017年6月21日,本院决定逮捕被告人张某某,经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执行,被告人张某某被送往赣州市看守所。赣州市看守所以被告人张某某窦性心动过速、三尖瓣返流、左室舒张功能减低、肺型P波为由,对被告人张某某暂不予收押。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宋某的证言,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辨认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被告人张某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赖鹏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