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4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尊贵控股有限公司与张肃、张秀华等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尊贵控股有限公司,张肃,张秀华,张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4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尊贵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赵桂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耀鸿,广东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炜,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张肃,女,满族,1972年7月3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张秀华,女,汉族,1957年2月7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被执行人张哲,男,满族,1962年7月28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尊贵控股有限公司与张肃、张秀华、张哲股权转让纠纷执行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陕民二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肃、张秀华、张哲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尊贵控股有限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执4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在诉讼中,尊贵控股有限公司向陕西省高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陕民二初字第00007-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如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1.冻结张秀华持有的陕西中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50万元的出资额即15%的股权;冻结张哲持有的陕西中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850万元的出资额即85%的股权。2.查封张哲所有的位于陕西省西安市西高新枫叶新都市E区10号楼2单元302房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华侨城中旅广场飞云阁22D房屋。现该财产保全期限已届满,本院已依法对上述保全财产进行续行查封、冻结。因上述财产暂不具备处分条件,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本案先行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如条件成就,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42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屈 娓执行员 郑继鹏执行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