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绵阳胜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金印商标代理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胜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四川省金印商标代理公司

案由

商标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初129号原告:绵阳胜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张琴,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莎娜,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金印商标代理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刘云东,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的绵阳胜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四川省金印商标代理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胜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绵阳胜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胜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绵阳胜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又平审 判 员  马红科人民陪审员  唐秉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尚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