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行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田冬枚、徐丽华与被告湘潭市人民政府请求撤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3行初61号原告谢湘嵩、田冬枚、徐丽华、谢湘填、戴园昱、曾建雄、张绍文、张实其、向安平、罗亮、赵亮斌、周发珍、晏子龙、余文英、谭沛林、何玉玲、罗兵、王建国、陈清辉、戴新明20名原告诉被告湘潭市人民政府请求撤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错列了本案被告,经释明后,原告变更被告为湘潭市国土资源局。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因原告已变更被告为湘潭市国土资源局,故本案不应由本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处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