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1民初2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刘鹏与被告苏业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鹏,苏业照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初2448号原告刘鹏,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委托代理人苏备峰,湖南湘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吉松,湖南湘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业照,男,195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委托代理人杨平玲,湖南湘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鹏与被告苏业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鹏于2017年6月28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到位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业照的起诉。���院认为,原告刘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鹏撤回对被告苏业照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刘鹏承担。审 判 长 兰思雪人民陪审员 姜正华人民陪审员 姜菊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