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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5民初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庞杰与陈军,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杰,陈军,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1854号原告:庞杰,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被告:陈军,男,汉族,1969年3月3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289号。法定代表人:卢晓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庞杰与被告陈军、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杰的撤诉请求。代理审判员 张 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晓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