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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26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2017)琼9026民初739号陕西秦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昌江霸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海南省霸王岭林业局、梁明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江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秦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昌江霸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海南省霸王岭林业局,梁明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026民初739号原告:陕西秦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进,该公司职员。原告:昌江霸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进,该公司总经理。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恒森,昌江县石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海南省霸王岭林业局。法定代表人:吴某明,该局局长。被告:梁明海,男。原告陕西秦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昌江霸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海南省霸王岭林业局、梁明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陕西秦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昌江霸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陕西秦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昌江霸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韩泽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陶美艳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