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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行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州则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则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104行初175号原告福州则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长乐北路28号龙发大厦7层A区01室703C。法定代表人曾新麟。被告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1号楼5、6、7、9层。法定代表人王命瑞,局长。原告福州则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不服被告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依法受理,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则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则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蒋书敏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人民陪审员  林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培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