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91执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舒张月与黄美云、胡云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张月,黄美云,胡云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91执1219号申请执行人:舒张月,女,1975年8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在浙江省泰顺县,现住无锡市新区。委托代理人潘雯,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风,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美云,女,1978年1月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胡云相,男,1976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舒张月申请执行黄美云、胡云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的(2016)苏0291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黄美云、胡云相应向舒张月支付借款本金790000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700元,减半收取58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850元,由黄美云、胡云相负担。因被执行人黄美云、胡云相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舒张月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816650元,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黄美云、胡云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黄美云、胡云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个人住房公积金;无车辆登记;有坐落在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世贸江滨花园瑞景湾3幢2单元2401室的房产一套,经双方协议定价后,以320万元的价格起拍,两次流拍后于2016年12月19日以2308000元拍卖成交,扣除支付给抵押权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堡市场专营支行2003341.46元,及执行费4620元,余款300038.54元已经支付给舒张月。本院向黄美云、胡云相所居住的社区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黄美云、胡云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经执行,尚有516611.46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按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91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诗佳代理审判员 潘家嘉人民陪审员 顾秋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