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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3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于向阳与被执行人王秀合、西峡县诚合冶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向阳,王秀合,西峡县诚合冶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3351号申请执行人:于向阳被执行人:王秀合被执行人:西峡县诚合冶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向阳与被执行人王秀合、西峡县诚合冶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2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