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2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浩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82执296号被执行人王浩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浩罚金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志审判员 单东升审判员 万 海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彦 斌 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