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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2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浩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82执296号被执行人王浩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浩罚金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志审判员 单东升审判员 万   海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彦  斌 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