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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6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宁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琪军、唐文荣、唐文华、李素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琪军,唐文荣,唐文华,李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6执80号申请执行人宁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强县汉源镇羌州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胡智忠,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宝林,系该社法律顾问。被执行人李琪军,男,生于1972年9月30日,住陕西省宁强县大安镇。被执行人唐文荣,女,生于1974年12月3日,住址、职业同上。系李琪军之妻。被执行人唐文华,男,生于1968年3月29日,住陕西省宁强县大安镇。被执行人李素萍,女,生于1968年11月12日,住址、职业同上。系唐文华之妻。宁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琪军、唐文荣、唐文华、李素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726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李琪军、唐文荣应偿还宁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唐文华、李素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2525元。判决书生效后李琪军、唐文荣、唐文华、李素萍未履行义务,宁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琪军、唐文荣、唐文华、李素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军审判员 韩  军审判员 郑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谷新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