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殿成与刘彦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殿成,刘彦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张殿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232126196906064272,住巴彦县华山乡。被执行人刘彦海,男,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8803061916,住巴彦县巴彦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26民初265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张殿成与被执行人刘彦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巴民二商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忠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思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