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邢台市天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北亿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市天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北亿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执15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市天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中兴大街1888号。法定代表人:张彦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亿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县工业园区广府大街888号。法定代表人:贺俊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邢台市天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亿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邢台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5)邯仲裁字第00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敏清审判员 裴镇洪审判员 李国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权相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