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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2民初3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大连联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大连七水渔业发展有限公司、姜旭、卢占凤、王金英、于德清、大连东置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东置苑苗木有限公司、林文海、大连安波鸡冠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德申、汤晓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七水渔业发展有限公司,姜旭,户占凤,王金英,于德清,大连东置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东置苑苗木有限公司,林文海,大连安波鸡冠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德申,汤晓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2民初3668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连联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魏啸衡,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升斌,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被告:大连七水渔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兰店市安波镇。法定代表人杨远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春晖,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姜旭,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被申请人:户占凤,女,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被申请人:王金英,女,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安波镇。被申请人:于德清,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安波镇。被申请人:大连东置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兰店市安波镇。法定代表人:于德清。被申请人:大连东置苑苗木有限公司,地址普兰店市安波镇。法定代表人:林文海。被申请人:林文海,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大连安波鸡冠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兰店市安波镇。法定代表人:于德申。被申请人:于德申,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安波镇。被申请人:汤晓冬,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大连联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七水渔业发展有限公司、姜旭、卢占凤、王金英、于德清、大连东置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东置苑苗木有限公司、林文海、大连安波鸡冠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德申、汤晓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担保人大连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连普兰店市房屋,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现已生效,原告尚未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大连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连普兰店市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内容)审 判 长 肖 玲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人民陪审员 高俊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