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4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四川方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贵州莲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方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贵州莲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447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方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贵州莲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瑞新工业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64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关于四川方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莲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22524.5元及利息,执行费1738元。执行过程中,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洋审判员 何金伟审判员 丁 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娇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