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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4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与邵连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邵连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4财保16号申请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所在地太原市平阳路186号中银大厦18楼。负责人霍临生,任经理。被申请人邵连平,男,汉族,1990年1月22日生,现住大同市左云县。申请人因赔偿了车主施晋华的事故损失并向车主施晋华取得追偿权。且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认定为由被申请人邵连平负担。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导致无法执行的后果,申请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或×××宝骏牌轿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已通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102条和10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宝骏牌肇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 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