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91执1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静与苏州佳进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静,苏州佳进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静,女,1986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燕,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佳进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180001-X,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嘉瑞巷8号乐嘉大厦1幢2420室。法定代表人:戴亚平,经理。申请执行人李静与被执行人苏州佳进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该案(2015)园民初字第046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原告苏州佳进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李静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7900元、佣金36500元及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24日的工资3600元,三项费用合计78000元;二、驳回原告苏州佳进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计10元,由原告苏州佳进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均未能送达。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注册地调查,未发现该公司。本院亦多次查找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均未发现其下落。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7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邮寄退信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前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江福禄审判员  牛 军审判员  黄延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