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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桂芬与田彦华、刘官然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芬,田彦华,刘官然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2民初407号原告:李桂芬,女,54岁,1963年2月7日,地址:武邑县。被告:田彦华,女,31岁,1985年12月11日,地址:武邑县。被告:刘官然,男,31岁,1986年1月8日,地址:武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芬与被告田彦华、刘官然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芬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李桂芬负担。审判员  刘宗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秋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