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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执恢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丁一峰、青岛蓝玉游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一峰,青岛蓝玉游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恢393号申请执行人丁一峰,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被执行人青岛蓝玉游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芬,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丁一峰与被执行人青岛蓝玉游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7日以(2010)青民四终字第259号民事调解书审结,确定: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案款134200元及案件受理费32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4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1年4月21日以(2011)西执字第1031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依法作出(2011)西执字第10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以(2017)鲁0285执恢393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支付案款134200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现将申请执行人申请内容执行完毕。至此,(2017)鲁0285执恢393号执行案件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285执恢393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执行费2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良基审判员  仇邵华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