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田某、文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文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628号申请执行人:田某,女,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资中县。被执行人:文某,男,196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资中县。为执行田某申请执行文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26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06月28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院作出的(1995)资法水民初字第143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即立即搬离坐落于水南镇水南上街湾漏棚巷25号门面,以及执行费50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要求被执行人文某立即搬离坐落于水南镇水南上街湾漏棚巷25号门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 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腾(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