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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双梅与被执行人张攀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双梅,张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6执323号申请执行人:杨双梅,女,汉族,1955年11月21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王瑞,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攀峰,男,汉族,1978年12月11日生,自由职业,住南京市。申请执行人杨双梅与被执行人张攀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的(2016)苏0106民初12505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执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为:“一、被告张攀峰同意偿还原告杨双梅借款本金177000元(具体给付时间为:该欠款共计分六期偿还,第一期于2017年1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10000元,剩余欠款于每月10日前偿还并且每期还款金额不低于10000元,于2017年7月20日前还款完毕)。二、如被告张攀峰未能按约履行上述任一期给付义务,则原告杨双梅有权要求按照未偿还的金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张攀峰在2017年7月20日前未能履行完毕,原告杨双梅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三、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再无其他纠葛。本案诉讼费4441元,减半收取2220.5元,由被告张攀峰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述给付义务时加付此款,并于2017年7月20日前给付完毕)”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请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有权自行处置其程序权利,故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06执323号案件的执行。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齐晓东审判员 池仲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执行员 徐海军书记员 朱 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