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6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陆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6刑初211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农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31日经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检刑诉(2017)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毅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容留他人吸毒罪2017年3月14日至3月19日,被告人陆某在其位于平江县安定镇长田村60号的自家住宅二楼的客厅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具体犯罪事实以下:1、2017年3月14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陆某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周某乙吸食了毒品冰毒,其本人亦吸食了毒品冰毒;2、2017年3月14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陆某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周某甲吸食了毒品冰毒;3、2017年3月19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陆某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周某乙、周某甲、周某丙吸食了毒品冰毒;二、贩卖毒品罪2017年3月14日下午13时许,吸毒人员周某乙与被告人陆某口头约定“你给我一百元钱,到你家来搞几口如何”,被告人陆某当即答应。吸毒人员周某乙到了被告人陆某位于平江县安定镇长田村60号的住宅二楼的客厅,由被告人陆某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两人共同吸食了毒品冰毒。吸毒人员周某乙吸食完毒品后,现场给了100元钱给被告人陆某。为此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某违反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冰毒,其行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一人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陆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陆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被告人陆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户籍资料、通话记录、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证人周某乙、周某甲、周某丙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冰毒,违反社会正常管理秩序,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陆某一人犯两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陆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陆某的刑期从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占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文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起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