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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1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杨兰会、鲁宏军等4人与王立飞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宏军,鲁荣顺,鲁民利,杨兰会,王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1执49号申请执行人鲁宏军,男,汉族,河南省范县人。申请执行人鲁荣顺,男,汉族,河南省范县人(系鲁宏军长子)。申请执行人鲁民利,男,汉族,河南省范县人(系鲁宏军次子)。申请执行人杨兰会,女,彝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委托代理人杨兰会,女,彝族,云南省鲁甸县人(系申请执行人鲁宏军、鲁荣顺、鲁民利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王立飞,男,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杨兰会、鲁宏军等4人与被执行人王立飞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云06刑终3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兰会、鲁宏军等4人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申请执行人杨兰会、鲁宏军、鲁荣顺、鲁民利,放弃申请执行标的:9433.2元。由被执行人王立飞于2017年9月30日前还款10万元。余下36万元申请执行标的,由王立飞每年还款4万元,于每年的11月15日前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621执4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 涛执行员 甘永兴执行员 阮雁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怡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