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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杨波与肖小飞、姚国栋、李晓华、罗松林、孙更祥、何业军、戚宗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波,肖小飞,姚国栋,李晓华,罗松林,孙更祥,何业军,戚宗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8民初1200号原告:杨波,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被告:肖小飞,男,1979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新宁县。被告:姚国栋,男,1982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新宁县。被告:李晓华,男,1973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新宁县。被告:罗松林,男,1965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新邵县。被告:孙更祥,男,1962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新邵县。被告:何业军,男,196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新邵县。被告:戚宗杰,男,1965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新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波与被告肖小飞、姚国栋、李晓华、罗松林、孙更祥、何业军、戚宗杰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波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收取717元。代理审判员 李 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