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辖终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栾志强、尹美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栾志强,尹美芳,朱冬冬,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6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栾志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美芳。原审被告朱冬冬。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上诉人栾志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莱西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5民初66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栾志强上诉称,原审被告朱冬冬的住所地在枣庄市。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管辖,以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住所地、事故发生地以及车辆最先到达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事故发生地在莱西市东武路,故被上诉人选择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凌屏审判员 赵 鉴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雪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