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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辖终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栾志强、尹美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栾志强,尹美芳,朱冬冬,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6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栾志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美芳。原审被告朱冬冬。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上诉人栾志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莱西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5民初66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栾志强上诉称,原审被告朱冬冬的住所地在枣庄市。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管辖,以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住所地、事故发生地以及车辆最先到达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事故发生地在莱西市东武路,故被上诉人选择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凌屏审判员  赵 鉴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雪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