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行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学雷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雷,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新0104行初43号原告:王学雷,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红梅,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张磊,职务:局长。行政首长:胡海钢,男,1975年3月13日,汉族,该单位副局长,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霞,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莲,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学雷与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撤销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学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原告负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审 判 长 牛清玉人民陪审员 窦国华人民陪审员 陶秀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