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3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宁波市鄞州瞻岐凯府娱乐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宁波市鄞州瞻岐凯府娱乐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3075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51100000500021094K)。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鄞州瞻岐凯府娱乐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30212603017423)。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南二村镇中路298号。经营者:房文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宁波市鄞州瞻岐凯府娱乐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员 凌碧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芸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