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2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余辛园与韦海泉、韦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辛园,韦海泉,韦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22民初439号原告:余辛园,女,1982年9月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告:韦海泉,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象州县,被告:韦娟,女,1966年9月7日出生,壮族,住址为广西象州县,现住广西象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辛园与被告韦海泉、韦娟纠纷一案中,原告需另行提起诉讼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辛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识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而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其理由要求正当,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辛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37.00元,减半收取1968.50元,由原告余辛园负担。审判员 梁利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军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