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宏坤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刑初185号公诉机关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宏坤,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蒙古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东郊*组。无前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4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经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辩护人李某2,内蒙古红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7)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宏坤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征得被告人李宏坤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青根宝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宏坤及其辩护人李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份,被告人李宏坤与被害人代某相识,谎称自己已经离婚并与被害人代某同居��,被告人李宏坤以与他人买二手车欠钱为由,在赤峰市××区中段的一邮政储蓄银行,骗取被害人代某人民币10000元。利用假房产证谎称将房产过户给被害人代某,需要人民币7000元过户费用为由,在赤峰市××区一农业银行,骗取被害人代某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李宏坤及其辩护人李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李宏坤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罪行,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宏坤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案件来源、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被害人代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王某、赵某、安某、李某3的证言,伪造的房产证、赤峰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中心证明,欠条,银行流水交易明细,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办案说明,户籍信息,被告人李宏坤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宏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代某人民币1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代某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宏坤当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宏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8年3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对被告人李宏坤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晓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艳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