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陈伟银聚众斗殴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伟银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881号罪犯陈伟银,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2015)同刑初字第6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伟银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2016)闽02刑终2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7年6月1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伟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伟银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伟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伟银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该犯剩余刑期不足以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幅度,依法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伟银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02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丽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