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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执恢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盛鹏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莱西元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盛建军,董言令,解涛,臧松彬,褚光纯,盛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恢35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莱西元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青岛路39号。法定代表人李赛春,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盛建军,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执行人董言令,女,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解涛,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执行人臧松彬,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执行人褚光纯,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经济开发区。被告盛鹏飞,男,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莱西元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盛建军、董言令、解涛、臧松彬、褚光纯、盛鹏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案号(2014)西执字第321号执行裁定书,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于2017年6月20日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证明,证明被执行人已将案款还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4)西执字第321号执行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巍审判员 郝玉军审判员 赵向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盖宏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