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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督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承德市双桥区民政局诉被申请人毛维冰申请支付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承德市双桥区民政局,毛维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督18号申请人承德市双桥区民政局,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中华路6号区政府老楼510室。法定代表人王孝民,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邢桂香,该局职工。被申请人毛维冰,男,199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申请人承德市双桥区民政局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支付令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本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地址,未能向被申请人送达法律文书,故本案不符合申请支付令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承德市双桥区民政局的支付令申请。案件受理费80.00元,由申请人承德市双桥区民政局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张明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