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7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穆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7执22号申请执行人穆某某,女,1966年6月1日生,蒙古族,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郑某某,女,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本院在执行穆某某与郑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郑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造成本案暂时执行不能,本院应对其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义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7执22号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武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