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1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刘小华与陈凯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华,陈凯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1民初字第136号原告:刘小华,女,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俊(系原告之子),199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县南洲镇东堤尾**号附**号。代理权限为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撤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陈凯军,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县。原告刘小华与被告陈凯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刘小华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刘小华负担。审 判 长 付海鹰审 判 员 杨 辉人民陪审员 石春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段 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