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17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何健锋与何润基、欧阳惠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健锋,何润基,欧阳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17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健锋,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何润基,男,198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欧阳惠珍,女,199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何健锋与被告何润基、欧阳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均民初字第7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对欠款本息80000元应从2015年10月起至2019年1月止每月28日前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17.50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3月间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区无房产及车辆登记。本院根据判决书所列的住址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到庭声称无履行能力,亦没有财产可提供执行。本院根据本案案情,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失信惩戒,并限制其高消费。2017年6月14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98517.5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和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17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永 华执行员 黄 泽 欣执行员 欧阳健生二O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焜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