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安和平、赵春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和平,赵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349号申请人执行人安和平,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曲周县。被执行人赵春生,男,195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本院在执行安和平与赵春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安和平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代理审判员 连学杰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利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