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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执恢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曹学良申请执行罗华品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学良,罗华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恢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学良。被执行人:罗华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内民终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受理曹学良申请执行罗华品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罗华品支付赔偿款26731.26元及利息、诉讼费45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中达成了分期付款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兰 勇审判员 郑妍梅审判员 周 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彭伟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