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执恢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曹学良申请执行罗华品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学良,罗华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恢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学良。被执行人:罗华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内民终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受理曹学良申请执行罗华品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罗华品支付赔偿款26731.26元及利息、诉讼费45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中达成了分期付款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兰 勇审判员 郑妍梅审判员 周 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彭伟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