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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湖南广播电视台与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广播电视台,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444号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法定代表人:吕焕斌,台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芳,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丽,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表人:史支焱。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与被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负担。审 判 长  周平平代理审判员  孙一中代理审判员  马光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员曾兰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