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黄义丰、深圳市世纪伟鑫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义丰,深圳市世纪伟鑫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鹏福大酒店有限公司,黄义银,林青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黄义丰,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被执行人深圳市世纪伟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宝安大道与桥和路西交界鹏德兴大厦B幢501,组织机构代码73882369-5。法定代表人林青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鹏福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宝安大道与桥和路西交界鹏德兴大厦AB栋之A栋1层、AB栋6-17层,组织机构代码58560108-9。法定代表人林青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义银,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江西广丰区人,住广丰区,被执行人林青香,女,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区人,住广丰区,本院在执行黄义丰与深圳市世纪伟鑫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鹏福大酒店有限公司、黄义银、林青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有多案在广丰法院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黄义丰与深圳市世纪伟鑫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鹏福大酒店有限公司、黄义银、林青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由广丰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根 发审判员 周 富 华审判员 涂 巍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华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