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孙某2、张某一寻衅滋事、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2,张某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2刑初4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2,绰号山鸡,男,汉族,1992年12月4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2015年10月19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7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武邑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一,男,汉族,1989年8月14日出生,专科文化,无业。2016年6月1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武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武邑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2、张某一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根据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岩、张明星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2、张某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5月21日晚,被告人张某一与赵某1等人在衡水市拿铁酒吧乘坐电梯时遇到李某1。因赵某1调笑性地辱骂李某1,二人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一与赵某1、单某、孙某、黄金龙(均已判刑)等人对李某1及同行的李某2、王某1进行殴打,后与赵某1同行的白某、郭某1、赵某2(均已判刑)等人再次对李某1、李某2、王某1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李某1、李某2、王某1伤情均达轻微伤。案发后,赵某1等已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李某1、李某2、王某1陈述,证人赵某1、孙某、郭某1、王某2、黄金龙、赵某2、吴某、单某、薛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一亦供认不讳。2、2016年3月6日下午,被告人孙某2受郭某2指使,伙同郭某8、高某4、郭某9(均另案处理)等人窜至深州市东安庄乡石槽位村,使用孙某2事先准备的镐把对与郭某8有纠纷的该村村民刘某1进行殴打,在场的刘某2、石某也被无端殴打。经法医鉴定,刘某1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孙某2等已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刘某1陈述,证人石某、刘某2、郭某2、高某、宗某、郑某、律某一、刘某3、刘某4、郭某3、郭某4、刘某5、康某、郭某5、刘某6、郭某6、宋某1、刘某7等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及受害人照片、法医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孙某2亦供认不讳。3、2012年12月,孙某、赵某2(均已判刑)在深州市大屯乡种家湾村以推牌九方式开设赌局,安排被告人张某一、孙某2等人负责记账、抽头、望风。该赌场成立数日内,孙某、赵某2及王某2(已判刑)分别获利三万余元,直至被深州市公安局查获。上述事实,有证人孙某、赵某2、崔某、柳某、徐某等人证言证实,二被告人亦供认不讳。2016年6月17日、7月15日,被告人张某一、孙某2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被告人到案及前科情况有发破案报告、讯问笔录、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赔偿及谅解情况有赔偿协议、谅解书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2、张某一为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二被告人之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孙某2、张某一还协助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对二被告人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孙某2有犯罪前科,是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二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就寻衅滋事部分,被害人已获赔偿并已谅解,亦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二被告人在协助他人开设赌场过程中,负责记账、抽头、望风等辅助性活动,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对涉及两个罪名的被告人张某一,考虑到其在开设赌场中属从犯,在寻衅滋事犯罪中作用相对较轻,被害方已获赔偿并谅解,其本人又系初犯并能投案自首,确有悔罪表现,故对其可适用缓刑。据此,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并结合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赔偿、谅解、前科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2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某一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岳建民审判员 张金磊审判员 刘雅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磊 关注公众号“”